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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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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機械、設備Q&A

 Q:

請問定期檢查採用安全閥性能測試報告之紀錄時,該紀錄採認期限如何認定?

 A:

1.執行危險性設備檢查,應以現場實施安全閥性能測試為原則,若現場無氣源者,得採受檢單位所提安全閥性能測試報告認定,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13日台80勞檢2字第23253號函,略以:「…二、高壓氣體類容器:內容物為有毒性及可燃性氣體者,除由雇主提出辦理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備查外,由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予以追認;該項紀錄以實施檢查前1年內之紀錄為限,如屬連續式生產設備及發電鍋爐得為2年」。


2.危險性設備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定期檢查者,其有效期限為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安全閥性能測試得採受檢單位所提安全閥性能測試報告認定,惟簽署合格證有效期限起始日應於該報告得採認期間,並須通知雇主加強安全閥之維護管理;如簽署合格證有效期限起始日已逾報告得採認期間,則須重新實施安全閥性能測試,若現場無法實施,檢查結果應以未備妥判定,待事業單位整備妥後再另行申請複檢。

 Q:

請問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所稱「常用壓力」為何?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勞安二字第0九四000四一二三號函
一、「常用壓力」係指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或消費設備於平時使用狀態下之壓力,該壓力非指單一數值,而為某一壓力範圍,對於該法令通常採取低於最高使用壓力之安全側,業經本會79年12月7日以台79勞安2字第29121號函釋在案。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得以常用壓力1.5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所稱「常用壓力」,係指平時操作,於正常使用狀態下之壓力範圍區間,其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言。

 Q:

有關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前經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合格,但尚未辦理竣工檢查,現擬變更構造者,應申請何種檢查?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台八十七勞安二字第00五九九一號函
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前經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合格,尚未辦理竣工檢查,如因變更構造,涉及構造強度之改變及須再熔接施工,則與前核發加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合格戳記之明細表記載事項已有不符,該明細表自不再適用,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該設備未涉及變動之部分,檢查機構得依事實酌予免除部分檢查項目。

 Q:

鍋爐傳熱面積m2應如何計算?

 A:

1.傳熱面積之計算:係指一部或全部接觸燃燒氣體等,另一面接觸水、汽水混合物或熱媒之傳熱面,而以其接觸燃燒氣體等之面之面積(m2)計算之。
(依CNS2139鍋爐製造規章之規定)
2.電熱鍋爐:以電力設備容量二十千瓦相當一平方公尺,按最大輸入電力設備容量換算之面積

 Q:

第一種壓力容器容量條件範圍為何?

 A: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壓力容器」所指定之容量如下,其管理分類如圖所示:
1.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1 公斤,或內容積超過0.2 立方公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2.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1 公斤,或胴體內徑超過500 公厘,長度超過1,000 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3.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超過0.2 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

 Q:

何謂高壓氣體?

 A: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設備,係指氣體設備中有高壓氣體流通之部分。」而所謂高壓氣體,則在其第二條中規定如下: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Q:

請問危險性設備廠內遷移應辦理何種檢查?

 A:

危險性設備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廠內需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者,請申請人申請重新檢查及竣工檢查。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89條、第114條、第138條,均有說明「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者應申請重新檢查,而於第91條、第116條、第140條,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交付重新明細表一份給申請人,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
所以是符合「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後停用或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者,其未遷移裝設或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者」,經竣工檢查合格後核發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廠內需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者,申請者均符合重新檢查及竣工檢查要項。

 Q: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舊桿子換新桿子是辦理什麼檢查或者舊桿子移到新車子,是讓渡嗎?

 A:

1.舊桿子換成新桿子,依規定應向檢查機構辦理使用檢查。
2.舊桿子移到新車子,屬於車台變更,應向代檢機構辦理變更檢查。
3.如有所有權移轉的買賣事實〈如桿子買賣或桿子含車子買賣〉,則需辦理讓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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